未经授权使用“小猪佩奇”形象 侵权公司被判赔50万
编辑:admin 日期:2019-08-17 15:15:33 / 人气:
8月1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途歌公司侵害娱乐壹公司和艾贝戴公司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途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原告
途歌侵犯“小猪佩奇”著作权
娱乐壹公司和艾贝戴公司诉称,其是系列动画片《小猪佩奇》又名《粉红猪小妹》(英文名: Peppa Pig)的著作权人。涉案的《Peppa Pig,George Pig,Daddy pig,Mommy pig》美术作品创作完成投放市场后,深受欢迎,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2014年6月4日,二原告就小猪佩奇系列美术作品在中国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其依法享有与小猪佩奇形象相关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2018年4月25日至5月4日,在2018(第十五届)北京国际汽车展览会举行期间,途歌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小猪佩奇”形象张贴在途歌公司经营的TOGO共享汽车上,并以此为核心卖点,以“途歌佩奇车上纹,掌声送给社会人!”为主题进行商业宣传,同时将相关活动在其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以及各大媒体上进行了同步传播。途歌公司还在其微信公众号内使用了与《小猪佩奇》动画片截图基本一致的4幅图片。
娱乐壹公司和艾贝戴公司认为,途歌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途歌
已停止侵权 侵权情节轻微
途歌公司辩称,其已于2018年5月份删除了微信及微博公众号当中关于涉案美术作品的图片,对于车展时使用的车贴在车展期间就已经停止使用,已经停止了侵权行为。
此外,途歌公司认为,娱乐壹公司和艾贝戴公司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而途歌的商业宣传还扩大了“小猪佩奇”的影响力,客观上具有广告效应。途歌公司向未经二原告许可使用其美术作品致歉,并愿意承担3万至5万元的赔偿。
法院
“小猪佩奇”形象具较高盈利能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案中,娱乐壹公司和艾贝戴公司是《小猪佩奇》动画片和《小猪佩奇》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法院认为,就此案而言,途歌公司使用《小猪佩奇》动画片和《小猪佩奇》美术作品,是利用上述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推广宣传其共享汽车服务,是一种广告、代言意义上的使用。从正常的交易角度考虑,途歌公司想要使用作品需要征得二原告许可并支付许可费,双方通过磋商最终确定许可费金额。
而“小猪佩奇”形象具备较高的盈利能力,在我国已经有数百项授权和衍生品协议,权利人在许可谈判中享有较高的议价能力。从权利人提交的两份许可协议来看,“小猪佩奇”形象在非独家使用的情况下,在儿童纸品等价格较低的商品上保底的年许可费为25万元左右,许可在儿童包类的商品上保底的年许可费为65万元左右。
此外,法院查明,途歌公司自2018年4月25日开始使用“小猪佩奇”形象,截至2018年12月13日,其微博账号上仍旧有涉案“小猪佩奇”形象,侵权的时间较长。
2019年8月1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途歌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小猪佩奇》美术作品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并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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